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鄂0683民初2026号
原告:枣阳市南城街道办事处沙店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阳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枣阳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枣阳市南城街道办事处沙店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城沙店社区)与被告枣阳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盛建筑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南城沙店社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强盛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城沙店社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南城沙店社区与强盛建筑公司之间于2010年9月5日签订的《旧城改造协议书》;2、南城沙店社区返还强盛建筑公司交纳的补偿款66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9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旧城改造协议书》,约定将原告权属的而用于枣阳市南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南城办事处)枣阳市南城中心福利院第一分院房地产,由被告进行旧城改造项目建设,《旧城改造协议书》签订后,因下述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履行协议:一是当时签订协议书虽经社区“两委会”研究同意,但该资产处置没有按照程序召开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通过;二是福利院是供养“五保”老人的公共福利事业的居住场所,不适合开发建设;三是根据精准扶贫政策要求,南城办事处已将该处一部分选址并建成为精准扶贫户的异地搬迁点,且扶贫户已入住,不能用于旧城改造和商业性开发;四是该地段虽属沙店社区资产,因南城中心福利院第一分院长期占用,导致原告无收益,应由该福利院的主管单位承担被告的相应损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旧城改造协议书》,切实保护双方利益不受损失。
被告强盛建筑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撤销权已丧失,其撤销事由不合法,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强盛建筑公司承认南城沙店社区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南城沙店社区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本案中,南城沙店社区与强盛建筑公司之间签订的《旧城改造协议书》,约定由南城沙店社区将本社区四组,原南城第一福利院所占用的集体土地交由强盛建筑公司用于旧城改造,强盛建筑公司支付一定的款项(补偿款),其实质系土地出让行为,因未取得规划、土地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故双方签订《旧城改造协议书》内容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庭审中,本院向南城沙店社区行使释明权,南城沙店社区仍坚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枣阳市南城街道办事处沙店社区居委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由枣阳市南城街道办事处沙店社区居委会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谷中合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