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五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五百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304民初2223号
原告:**,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湘潭市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五百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潭水大厦综合楼西楼三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湘潭市岳塘区纵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被告湖南五百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20元,减半收取256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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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杨鸿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