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五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五百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周广平、***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3民辖终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五百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潭水大厦综合楼西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第三人***。
上诉人湖南五百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2民初3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不是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任何经济往来,被上诉人要将上诉人做被告进行诉讼,只能按“原就被”诉讼规定,向上诉人所在地的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作为申请执行人因对原审法院(2016)湘0302执异1号执行裁定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属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该案的执行法院在原审法院,原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文仕林
代理审判员周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