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五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湖南五百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平广、原审第三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3民终15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案外人):湖南五百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周平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湘潭市雨湖区惟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刘合。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湖南五百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平广、原审第三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2民初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湖南五百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新证据证明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之间未进行结算,一审法院确认上诉人在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为原审第三人***所有的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2民初3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五百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向兴礼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