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五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湖南五百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304民初1129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险安,湘潭市雨湖区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五百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潭水大厦综合楼西楼三楼。
负责人:贺文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湘潭市岳塘区纵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刘合云,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诉被告湖南五百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申请将刘合云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追加。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险安,被告湖南五百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湖南五百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支付原告***工程款351740元,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湖南五百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补偿原告***资金损失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被告湖南五百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签订柳州影院装修承包合同,第三人按照与被告湖南五百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挂靠协议邀原告***、***垫资合作施工。工程交付后,被告湖南五百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原告***与步步高股份有限公司结算,因被告湖南五百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没有返回扣留的税款,原告为取得发票,贷款纳税损失借款利息8000元。步步高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将结算款支付给被告湖南五百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按照约定,被告应当将款项支付给刘合云或者***、***。2017年,刘合云与原告签字确认,被告尚有应付工程款451740元,并将该款债权转让给两原告,亦于2019年1月9日向被告湖南五百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邮寄债权转让通知。因被告不履行,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湖南五百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起诉诉讼主体不适格,答辩人与原告并没有任何合同关系。被告只是与第三人之间有业务往来;2、因刘合云一直回避对账,一直未对账,答辩人不应承担支付款项的责任;3、原告与刘合云之间的债权转让形式,答辩人有理由怀疑原告与刘合云之间有损害答辩人利益之嫌。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第三人陈述:2013年4月,答辩人挂靠被告湖南五百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湖南五百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签订柳州影院装修承包合同,并邀原告***、***垫资合作施工。工程交付后,步步高股份有限公司凭发票将工程款付给了被告湖南五百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按照答辩人与被告湖南五百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挂靠协议,被告湖南五百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收取15%的管理服务费。对应的被告应及时履行转移支付等义务,对于原告与答辩人的合作关系,被告湖南五百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也是认可的,2017年9月11日,被告及***共同签字确认,尚有451740元未支付。答辩人遂将该款债权转让给两原告,亦于2019年1月9日向被告湖南五百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邮寄债权转让通知。被告应当支付工程款。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9月12日,被告湖南五百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签订《合作协议》,被告湖南五百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刘合云作为项目负责人挂靠在被告公司,从事被告经营许可证范围内的经营项目。被告湖南五百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按总工程价款的15%收取管理服务费。第三人刘合云以被告湖南五百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签订柳州影院装修承包合同之后,因资金问题,邀原告***投资、原告***又邀***、刘勇投资,承包影院工程及其他装修项目;第三人刘合云、***、***、刘勇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工程完工后,步步高股份有限公司凭发票将工程款支付给了被告湖南五百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第三人于2019年1月8日向湖南五百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通知湖南五百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扣留管理费及税款后,尚有步步高柳州装修项目工程尾款451740元未付,将此债权10万元转让给***,将351740元转让给***。被告湖南五百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辩称刘合云与湖南五百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账务结算清楚之后,才能支付所欠款项,与两原告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不同意支付。因原、被告不能达成共识,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于2017年1月3日向湘潭县人民法院以合伙协议纠纷案由起诉本案第三人刘合云,湘潭县人民法院以(2017)湘0321民初1号民事判决,认定***、***与刘合云之间合伙关系成立,工程完工后,原告***、***与第三人刘合云就该工程进行了结算并签字确认。因双方经过结算,刘合云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该院判决刘合云向***支付款项420000元。该判决确认的债权即与刘合云合伙的柳州影院装修欠款,系原告起诉享有的同一债权。
本院认为,被告湖南五百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第三人刘合云签订合作协议后,刘合云又邀***、***等合伙,虽然刘合云提出在被告处的工程款由***、***领取,但本案刘合云、***、***之间合伙账务及刘合云与被告湖南五百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结算清楚,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再原告***与第三人刘合云之间合伙协议纠纷案,本案第三人刘合云所欠原告柳州影院装修工程款已经由湘潭县人民法院受理并判决本案第三人刘合云给付,***与刘合云之间的合伙协议纠纷已有生效判决对***与刘合云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定。原告的权利已经依法得到了保护。现刘合云又将被告湖南五百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与***,故原告与第三人刘合云之间、第三人刘合云与被告湖南五百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从本案的现有证据不能确定。综上,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本案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鸿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徐  金  玉
代理书记员 徐金玉(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