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五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湘潭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南五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2民初432号之一 原告:湘潭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先锋乡桐梓村腰港路桐梓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湘潭市雨湖区惟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五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潭水大厦综合楼西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湘潭市**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五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作出(2022)湘0302民初4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准许。同年2月1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潭市**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撤回对被告湖南五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0元,减半收取1395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2665元,由原告湘潭市**建筑设备租赁合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何 典 书 记 员 陈怡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