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2民初432号之一
原告:湘潭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先锋乡桐梓村腰港路桐梓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湘潭市雨湖区惟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五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潭水大厦综合楼西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湘潭市**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五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作出(2022)湘0302民初4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准许。同年2月1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潭市**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撤回对被告湖南五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0元,减半收取1395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2665元,由原告湘潭市**建筑设备租赁合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何 典
书 记 员 陈怡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