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乐山市市中区全福镇重海租赁站与绵阳市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祉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1950号
原告:乐山市市中区全福镇重海租赁站,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全福镇裕农村9组4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MA66U6C18N。
经营者:伍重海,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绍波,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松,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一环路南段245号天泽大厦1栋1单元1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24AE59X。
法定代表人:肖友胜,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宏,男,生于1985年9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原告乐山市市中区全福镇重海租赁站与被告绵阳市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乐山市市中区全福镇重海租赁站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市中区全福镇重海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山市市中区全福镇重海租赁站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25.81元,由原告乐山市市中区全福镇重海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罗诗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