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11执4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均,男,1976年10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市。
被执行人:绵阳市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一环路南段245号天泽大厦1栋1单元1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24AE59X。
法定代表人:肖友胜。
案外人:牟高,男,汉族,1969年9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
本院执行的**均、***与绵阳市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54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145000元,已冻结被执行人绵阳市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元新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质保金400572.84元。2021年6月16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案外人牟高自愿用名下小汽车一辆为被执行人绵阳市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被执行人从2021年6月1日起,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向申请人支付利息。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中止(2021)川0811民初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盛明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逸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