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市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费家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201执恢3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

委托代理人:黄渊,系贵州屋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810286474。

委托代理人:尹衔友,系贵州屋脊律师事务所律师,证号23082005110049。

被执行人:绵阳市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新区山海观天下小区三单元(B栋)22层2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008277296XE。

负责人:费家国。

被执行人:绵阳市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一环路南段245号天泽大厦1栋1单元1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24AE59X。

法定代表人:肖友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费家国,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绵阳市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市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费家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黔0201民初4421号民事判决书经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2民终1958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31000.00元,执行费26710.00元,该案首次执行时因各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以(2020)黔0201执22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2021年5月26日依申请人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为931000.00元,案号为(2021)黔0201执恢380号。执行费在首次执行时已缴纳。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措施,被执行人按本院通知要求配合履行完毕,恢复执行后申请人收取执行到位案款957000.00元,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债务已清偿,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201执恢380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