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临民一终字第12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家埠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原审称临沂经济开发区梅家埠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届满。
委托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圣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圣岚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居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2)河商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12月2日,被告日照市圣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日照市圣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建的被告***居委12#、16#居民楼工程转包给被告***承建。
2008年2月14日,被告***居委将其开发的12#、16#居民楼发包给被告日照市圣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工程名称:月亮湾小区朱庙居民楼12#、16#。承建内容为土建、水电暖安装、总建筑面积为10259㎡。工程承包范围为包工包料、土建、水电暖安装。开工日期为2008年1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08年7月15日。合同价款580元∕㎡。
2008年4月30日,被告日照市圣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上述工程后,在被告***居委工作人员***、***的保证下,被告日照市圣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日照市圣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的名义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双方并签订承包合同书一份。原告***承包该工程后作为实际施工人组织进行施工、并将该工程建设完工。
2008年3月24日,被告日照市圣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终止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自即日起被告日照市圣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终止,就***项目部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被告***承担,与被告日照市圣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关。
2009年9月9日,经原告***与被告***及被告***居委共同结算,上述工程尚欠原告***人工费及材料款共计1366000元,项目负责人***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注明:欠款条,结欠***人工及部分材料款¥1366000元,大写:壹佰叁拾陆万陆仟元正,朱庙12#、16#项目部。被告***签字确认,同时被告***居委工作人员***、***两人在欠条上签字予以证实。
2009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居委就梅家埠街道月亮湾小区***12#、16#楼工程,欠***人工费1066000元,达成还款协议,协议约定:分楼后三日内付***工地付***360000元,元旦前付300000元,余额春节前结清。原告***、被告***村书记***及村主任***分别在协议书上签字捺印予以确认。协议签订后,被告***居委分次向原告支付该人工费330000元,剩余736000元至今未付。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居委12#、16#居民楼工程先由被告日照市圣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后转包给被告***承建,后以日照市圣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的名义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原告***承包该工程后作为实际施工人组织进行施工、并将该工程建设完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分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2009年11月11日,被告***居委作为发包人欠实际施工人原告***人工费1066000元属实,有原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可以证实,后被告***居委分次向原告支付该人工费330000元,被告***居委还欠原告***736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居委支付剩余欠款73600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2009年9月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款条一份,注明欠原告***人工费及材料款共计1366000元,证明被告***对该欠款认可,并与被告***居委负连带偿还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736000元及利息,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居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工程款73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3月16日始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对以上欠款的偿付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60元,由被告***居委负担。
上诉人***居委上诉称,1、***或其所在的日照市圣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直接债务人,应由该直接债务人负责清偿债务。2、***只是与承包人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不属于实际施工人身份,其对上诉人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3、上诉人对***及圣岚公司承包的工程已不欠工程款,所以,即使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提起诉讼,上诉人作为发包人也不应再承担偿付工程款责任。4、关于“2009年11月11日,上诉人欠***1066000元的还款协议”证据,上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判决是正确的,事实就是这样。
被上诉人日照市圣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居委12#、16#居民楼工程先由被上诉人日照市圣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后转包给被上诉人***,后被上诉人日照市圣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以日照市圣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的名义转包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承包该工程后作为实际施工人进行组织施工,并将该工程建设完工,事实清楚。2009年9月9日,项目负责人即被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欠***工程款1366000元,同时上诉人***居委工作人员***、***两人在该欠条上签字予以证实。因被上诉人***索要工程款未果,其拨打行风热线后,建设主管部门及梅家埠街道办事处党委介入此事,在此背景下,2009年11月11日,***居委与被上诉人***达成还款协议书,上诉人认可欠***工程款1066000元,并承诺由上诉人予以分期清偿;原审以此作为定案依据适当。现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工程款736000元,应予偿还;原审判决被上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对此亦无异议。上诉人***居委主张应由***或日照市圣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清偿债务、***不属于实际施工人、上诉人已不欠工程款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60元,由上诉人***居委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朱军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贺宏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