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新城区管理委员会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02财保24号 申请人:河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175867538R。 法定代表人:时生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新城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宏图路中段管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0744073608N。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新城区规划设计中心,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祥云路。 负责人:***。 申请人河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平顶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平顶山市新城区规划设计中心在平顶山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账号为0000********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保全限额77481.9元。申请人河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2年3月16日,平顶山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平顶山市新城区规划设计中心在平顶山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账号为0000********的银行账户(限额77481.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794.82元,由申请人河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