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湖民初字第02777号
原告河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乐山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长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连霍高速东出口瑞通汽车城四区三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诉被告三门峡长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