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04民初3375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国贸大厦续建楼******。
法定代表人:苏建,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建,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女,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系**之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今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珠山镇兴隆小区(兴隆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诉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建、**、**今典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今典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今典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