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402民初4088号
原告:广西新庆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虎邱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8MA5PMG6M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宏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湖南省三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区********工业集中区综合楼26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MA4R43D87F。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壮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原告广西新庆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三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广西新庆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广西新庆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新庆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4元,减半收取计482元,由广西新庆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 边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