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02执3761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临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58209Y。
法定代表人:王平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辉,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义,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方热电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日照市高新区高新一路与充州路交汇处向西100米路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677785638。
法定代表人:赵龙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东,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红,日照东港弘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方热电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62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
查明本案执行标的253421.4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方热电实业有限公司庭下已将案件执行款214855.50元过付至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结案。案件执行费3701元由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方热电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依据(2020)鲁1102民初62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2021)鲁1102执3761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方热电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