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83民初865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胜,
被告:日照市东方热电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曲**与被告日照市东方热电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曲**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具体数额待伤残鉴定后确定)。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8日晚上7点左右,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光大国际(平度)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干活时,被反应塔的卸灰阀挤伤右手拇指,经过简单包扎后,原告到平度市人民医院就诊,右拇指近节远端以远缺损。当晚,原告就转到青岛401医院住院治疗至5月5日16时出院。被告已为原告支付了全部医疗费。此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其他经济损失,被告拒不赔付。特具状贵院,请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本案原告是在工作时间内受伤的,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给曲**。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