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东方热电实业有限公司

日照市东方热电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102民初5566号
原告:日照市东方热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琳,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日照市东方热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2017年8月7日原告日照市东方热电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照市东方热电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日照市东方热电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孔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