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102执339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兰田,经理。
被执行人:中盛幸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盛幸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102民初7623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2019年12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1102执339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盛幸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