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莒县开发建筑工程公司与日照市亚太钢结构建造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东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22民初2896号
原告:莒县开发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莒县文心路西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12216853703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富,莒县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日照市亚太钢结构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陵阳镇东莒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东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陵阳镇东莒工业园。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122761894301F。
法定代表人:朱兰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莒县开发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日照市亚太钢结构建造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东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莒县开发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莒县开发建筑工程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莒县开发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40元,减半收取计4670元,由莒县开发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慧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刘杨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