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东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临洮县东莒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终8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东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陵阳东莒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兰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绍申,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洮县东莒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滨河路凤台花苑F1。
法定代表人:察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东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莒钢结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洮县东莒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临洮太阳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民初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莒钢结构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东莒钢结构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东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72元,减半收取6536元,由上诉人山东东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 冰
审 判 员  徐 霖
审 判 员  董俊武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葛 琦
书 记 员  贺佳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