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02执恢67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盛幸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盛幸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102民初76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书,执行费11816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至此,本案(2018)鲁1102民初7623号民事调解书对被执行人中盛幸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鲁1102民初762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盛幸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