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日民仲撤字第3号
申请人:日照万斯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锐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
申请人日照万斯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斯达公司)与被申请人***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费等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开劳人仲案字(2012)第27号仲裁裁决书,以裁决书认定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照万斯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日照万斯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红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蓉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