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502民初134号
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受理了原告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邵阳市志成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元顺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李中心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湖南六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 红
人民陪审员 刘巧超
人民陪审员 阳寿元
法官助理方牡东
书记员李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