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枣矿中兴电气有限公司

***与枣庄新中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枣庄安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3民初195号 原告:***,男,195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区。 被告:枣庄新中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北马路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枣庄安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区陶***兴路112号(泰山北路与山官线交汇处附近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枣庄新中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枣庄安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枣庄新中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枣庄安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枣庄新中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枣庄安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0,427元,减半收取5,2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琪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