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旅同舟旅游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兴化市大地蓝绢纺有限公司与北京商旅同舟旅游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1281民初6538号
原告(反诉被告):兴化市大地蓝绢纺有限公司,住兴化市昭阳工业园二区。
法定代表人:戴香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庆寿,男,195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兴化市大地蓝绢纺有限公司经理,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利东,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商旅同舟旅游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三虎桥豪柏公寓B2座7层01A-01B室。
法定代表人:柴大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启波,北京市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兴化市大地蓝绢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蓝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商旅同舟旅游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旅同舟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商旅同舟公司提起反诉,遂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地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庆寿、萧利东,被告商旅同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柴大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启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地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2、判令被告商旅同舟公司向我公司返还已付款150000元、赔偿损失12464元;3、判令被告商旅同舟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为增加企业文化氛围、扩大企业知名度,拟在企业区域新建“大地蓝”丝绸文化产业园旅游景点,经引荐与商旅同舟公司相识,该公司表示可为我公司的项目提供总体规划设计,经协商,双方于2017年2月27日签署了合同书。我公司于同年年3月8日支付给商旅同舟公司150000元并承担其组织的现场、景点的取景费用,而商旅同舟公司交付的《兴化市大地蓝文化产业园展馆规划方案》图册,并无双方约定的内容,图片为相关景点现场照片及拼凑的图案和附加的文字,没有规划的具体内容及现场设计方案,也无新颖性、设计智慧,与我公司的要求毫不相关,更无可操作性。我公司认为,商旅同舟公司利用其行业优势,在双方合同的签订、履行中采取了欺诈手段,并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致使我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提起诉讼。
商旅同舟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大地蓝公司的诉请,从诉状看,大地蓝公司并没有讲清楚行使合同解除权依据的是合同约定还是法律规定,故我公司至少在现在认为不能解除合同,因此,基于合同的解除所产生的返还以及赔偿损失也不能成立,应当驳回大地蓝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上,按照合同的约定,大地蓝公司已向我公司提出中期论证后对规划的修改意见,我公司根据其修改意见对相应文稿进行了修正,最终形成了中期稿并交付大地蓝公司。大地蓝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我公司支付150000元,构成了严重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其无故单方要求解除合同,不合情理,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商旅同舟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大地蓝公司向我公司支付拖欠的规划编制费150000元、违约金199000元;2、判令大地蓝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7日,我公司与大地蓝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我公司为大地蓝公司编制“大地蓝”丝绸文化产业园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编制费用398000元,签约付150000元;2017年4月30日前,我公司提交规划成果征求意见稿,由大地蓝公司进行中期论证并提出修改意见,中期论证后再支付150000元;2017年5月30日前,我公司向大地蓝公司提交规划成果。我公司按约于2017年4月向大地蓝公司提交了规划成果征求意见稿电子文档,由大地蓝公司进行中期论证审阅,后我公司根据其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2017年5月向大地蓝公司提交了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成果,但大地蓝公司没有支付中期论证后应支付的150000元,反提起本案的诉讼,有失道义和诚信,严重违约并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提起反诉。
大地蓝公司针对商旅同舟公司的反诉辩称,1、商旅同舟公司的反诉没有事实依据,双方签订合同后,商旅同舟公司并未按照合同履行其义务,应当是违约的一方;2、商旅同舟公司的反诉请求因没有事实支持,不能成立;3、由于商旅同舟公司并未完全履行双方合同约定的义务,所以我公司不应当再支付其合同约定的款项,综上,请求法院对本案的事实予以查证,依法驳回商旅同舟公司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大地蓝公司提交的证据为:1、双方于2017年2月27日签订的《合同书》1份;2、商旅同舟公司设计的《兴化市大地蓝丝绸文化产业园展馆规划方案》1册;3、为商旅同舟公司支付的因规划设计所需而产生的差旅费用票据。商旅同舟公司提交的证据为:1、《大地蓝丝绸文化产业园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文本》、《大地蓝丝绸文化产业园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说明书》各1册;2、光盘3张,刻录了《展馆规划方案》、《总体规划·文本》、《总体规划·说明书》的初期稿、中期稿、终期稿的电子文档。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27日,大地蓝公司与商旅同舟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大地蓝公司委托商旅同舟公司编制《“大地蓝”丝绸文化产业园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编制的要求为:按我国《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1-2003)约定的规划内容进行编写;3、旅游区总体规划内容,包含对旅游区的客源市场分析和预测等10项;4、总体规划的成果要求:(1)说明书;(2)规划文本;(3)规划图件:包括旅游区区位图等;4、中期论证的时间和方式:2017年4月30日前,商旅同舟公司提交规划成果的征求意见稿(电子文档),由大地蓝公司组织进行中期审阅,并提出修改意见;5、规划成果及其提交时间:2017年5月30日前,商旅同舟公司须向大地蓝公司提交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含图例)5套。6、规划经费及其支付:总额398000元,签约付150000元,规划中期论证后再支付150000元,大地蓝公司领导认可同意或经评审通过后支付余款98000元;7、违约责任:一方违约向对方支付总付款金额的50%的违约金。合同另附总体规划所含内容,其名目及其提交的内容和形式为,1、整体规划(整体策划书含故事串联、路线讲解),提交策划书、园区规划平面图;2、主题园林(含入口标志性建筑、假山、长廊、桑葚园等),提交策划书、规划区平面图;3、兴化地方馆(含地方志、人物志、对应图片、特产等),提交展厅内容策划书、规划区平面图;4、桑蚕馆设计(含非遗相关资料等),提交策划书、规划图平面图;5、古代风情雕塑(包括名人3个以及背景),提交图纸;6、大地蓝销售展厅(含8个产品的展区,风情展区、文字和图像),提交展厅内容策划书、规划区平面图;7、休闲间展厅(内部摆设),提交规划图平面图;8、内部景观(包括牌坊、绿化和花卉位置),提交策划书、规划区平面图;9、内部景观的所有标示,提交图纸;11、钓鱼区等基本功能,提交图纸;11、VI视觉系统(含VI系统、丝巾等产品使用规范,旅游产品各个包装规范);12、旅游产品(含丝巾10款*四种配色,丝绸团扇等五个产品的设计各5款)。
合同签订后,大地蓝公司向商旅同舟公司支付首期费用150000元,并为商旅同舟公司有关人员支付差旅费12464元。2017年5月,商旅同舟公司向大地蓝公司交付《大地蓝丝绸文化产业园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文本》、《大地蓝丝绸文化产业园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说明书》中期稿,赠送《大地蓝丝绸文化产业园展馆规划方案》。
本案争议的事实为,商旅同舟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全部规划设计任务。
大地蓝公司认为,商旅同舟公司虽然交付了总体规划的文本和说明书,但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总体规划(所含内容)中约定提交的策划书、规划图平面图。
商旅同舟公司认为,大地蓝公司提出的主要是关于规划平面图的问题。我公司作为旅游规划的设计,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中期稿,而旅游规划的设计,不涉及具体建设的包括尺寸等细节问题。旅游规划设计平面图,要求以委托方的基础地形图等材料为准,是行业基本常规,大地蓝公司始终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基础材料中的规划图件,仅提供了草图,我公司不能凭空捏造示意性质的规划图,故问题形成的责任在大地蓝公司自身。就图纸本身,在旅游规划设计中,占比也是很低的,亦并非是总体规划的内容。我们已完成总体规划,大地蓝公司仅就该问题,拒绝支付任何费用,既不合理、合法,亦不够善意。我公司在完成主合同内容以外,另向大地蓝公司赠送了策划方案。
对争议的事实,本院认为,商旅同舟公司在其提交的《编制总体规划情况说明》第二部分,对合同附页所载总体规划(所含内容)的规划设计情况作了说明,依据说明并与其提交的总体规划·说明书对比,对照合同附页约定的各项目应当提交的内容和形式,商旅同舟公司没有提交以下文本:1、12个项目应提交的规划图平面图、图纸、纹样图式、款式图;2、各项目应当提交的策划书。
商旅同舟公司在庭审陈述及提交的《编制总体规划情况说明》中主张的不承担没有提交文本和图纸的责任,理由不能成立。1、关于提出的大地蓝公司法定代表人戴香莲等人表示桑蚕园暂不开发,以主合同为主的主张,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2、关于提出的大地蓝公司未付中期款的主张。关于中期款的支付,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和时间为规划中期论证后,故商旅同舟公司应当先行按照合同约定向大地蓝公司提交所有的文本和图纸,以供中期论证。3、关于提出的大地蓝公司没有提交基础地形图、实际建设图纸导致其不能完成规划图设计的问题,(1)合同约定由大地蓝公司提供相关的基础材料,但基础材料的内容没有明确,商旅同舟公司作为专业设计公司,应当对此作出明确提示;(2)商旅同舟公司向大地蓝公司索要的材料为厂区总平面图(包括7幢楼的长、宽、高和面积),时间为2015年3月15日,在大地蓝公司按要求提供平面图后,如不能使用,完全可以要求重新提交。商旅同舟公司庭审中亦认为规划平面图的设计,不涉及具体建设的包括尺寸等细节问题,该意见与其没有要求大地蓝公司重新提交平面图的事实相吻合,说明商旅同舟公司并不需要大地蓝公司提交实际建设图纸等材料即可完成规划图设计。
本院认为,1、大地蓝公司与商旅同舟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2、当事人间所签订的合同,除对大地蓝丝绸文化产业园旅游发展的总体规划设计编制所含内容有明确约定外,另对旅游区内拟设置的主题园林、地方馆、桑蚕馆等景观、展厅、展示的产品的设计所应提交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了约定。依据合同的约定和《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1-2003)的规定,大地蓝丝绸文化产业园旅游发展的规划设计应当包含总体规划和旅游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设计,但商旅同舟公司除向大地蓝公司交付总体规划的文本和说明书的中期稿外,没有交付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设计成果。商旅同舟公司所称的,平面图和施工图不在总体规划的范围内,在与大地蓝公司签订合同初期就提醒其在完成总体规划后要重新签订控制性规划合同以及提供内部施工的建设性图纸,以便完成全部工作的意见,与合同约定的设计编制方应当完成的内容以及应当按照《旅游规划通则》的规定进行编制的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3、依据合同的约定,大地蓝丝绸文化产业园旅游项目的建设,并非仅为总体规划设计,还包括景点的设置。商旅同舟公司在其编制的总体规划·说明书中,确定的规划期限为2017年-2030年,其中2017年-2020年为项目建设期。商旅同舟公司虽完成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但未能提交景点建设所需的策划书和规划图平面图,且其陈述的意见亦表明其不能完成规划图的设计,因而导致大地蓝公司无法完成项目建设,虽有丝绸文化旅游的总体规划但亦不能实现其确定的旅游发展总体目标。
综上,商旅同舟公司未能交付合同载明的细分建设项目应完成的规划设计成果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大地蓝公司提出的解除合同、要求商旅同舟公司返还已付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商旅同舟公司提出的要求大地蓝公司给付设计费、承担违约金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兴化市大地蓝绢纺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商旅同舟旅游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签订的《合同书》。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商旅同舟旅游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兴化市大地蓝绢纺有限公司返还规划费用150000元、赔偿损失12464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商旅同舟旅游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369.5元,合计6669.5元,由被告北京商旅同舟旅游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53)。
审 判 长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陈乾圣
人民陪审员  沈如珊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