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九地质队

贵州九道水旅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九地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3民辖终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九道水旅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九地质队,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长柏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队队长。
上诉人贵州九道水旅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九地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4民初62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贵州九道水旅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注册地虽然在正安县法院辖区,但现在主要办事机构已搬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一年以上,依照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企业所在地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九地质队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诉工程位于贵州省境内,因此,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万亿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余胜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