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九地质队

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九地质队与云南金平县红河矿业有限公司、奥威矿产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12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九地质队,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
负责人**,队长。
被执行人云南金平县红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
负责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奥威矿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负责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九地质队与被执行人云南金平县红河矿业有限公司、奥威矿产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九地质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12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云南金平县红河矿业有限公司、奥威矿产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本金14234900.00元。
本案已强制执行到位1428365.00元。已冻结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另查明,被执行人云南金平县红河矿业有限公司、奥威矿产科技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九地质队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九地质队本次申请执行本金14234900.00元。被执行人云南金平县红河矿业有限公司、奥威矿产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九地质队本金1280653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兵
审判员秦海伦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