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304执317-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九地质队。
法定代表人:***,队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自贡市恒扬泵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九地质队申请执行自贡市恒扬泵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5)大民一初字第1241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5349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找程序,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裴雨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