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鹏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鹏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知民初23号 原告:**,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佳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佳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92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轶,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湖南省鹏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环城南路411号(***城10栋B座23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省鹏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新亚洲体育城星体花园南区70幢4**201室。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鹏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鹏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 佳 审 判 员  张 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