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3民初316号
原告:重庆欧普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立桅村老鸦树组132组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6Y4122。
法定代表人:倪艳,总经理。
被告:成都海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45号1栋13层1301-1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33131334W。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欧普泰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海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欧普泰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