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03执保222号
申请保全人:四川绿城管业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德阳市贺兰山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898521101。
法定代表人:李倩
被保全人:**,男性,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保全人:成都海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泰路145号1栋13层1301一1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33131334W。
法定代表人:柳荣春
申请人四川绿城管业有限公司与**、成都海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2)川0603民初1551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2年4月8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海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财富广场支行3100××××1604账户存款800000.00元,实际冻结80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4月8日起至2023年4月8日止)。
依据《最高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川0603民初1551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晖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泠玲(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