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保320号
申请人:***,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申请人:***,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成都海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泰路145号1栋13层1301-1304号。
法定代表人:柳荣春。
申请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海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5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一份,在150000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海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5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韩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