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鲁1091民初1867号之一
原告威海屹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威海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中复西港船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鲁1091民初186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威海中复西港船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海亭
书记员 姚雪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