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鲁1091民初1867号原告威海屹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威海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中复西港船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91民初1867号
原告:威海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9867026481-1。
法定代表人:丛培喜,总经理。
原告:威海屹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青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5541383151-1。
法定代表人:从培喜,总经理。
被告:威海中复西港船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266330664W。
法定代表人:孙巍。
原告威海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屹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中复西港船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屹宇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威海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屹宇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