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民初310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洪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升,山东泰祥(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熙玉,山东泰祥(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海市丰隆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炳威,总经理。
被申请人:姜××。
威海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市丰隆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威海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2022)鲁1002民初3107号民事裁定书,按申请标的额4500000元,查封姜××名下位于威海市××路××号××房屋或查封(冻结)二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现威海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威海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鲁1002民初3107号民事裁定书对姜××名下位于威海市××路××号××房屋及二被申请人名下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宫伟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邱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