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丰隆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民初3107号之二
原告:威海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洪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升,山东泰祥(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熙玉,山东泰祥(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丰隆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炳威,总经理。
被申请人:***。
原告威海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丰隆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威海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62元、保全费5000元,由威海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宫伟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邱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