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民初3107号
申请人:威海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申请人:威海市丰隆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人威海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市丰隆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万元以内予以保全。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万元,查封***名下位于威海市**房屋或查封(冻结)二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维深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岳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