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212执42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建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渌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渌劳人仲案字(2022)第02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建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建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年5月23日已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并承担了执行费用。
本院认为,株洲市渌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渌劳人仲案字(2022)第023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470元本院已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订)》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株洲市渌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渌劳人仲案字(2022)第023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