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桂阳县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郴州市仁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1021民初1558号

原告:桂阳县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阳县鹿峰街道鹿峰路**花路居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俊,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朱国,男,系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满保,男,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郴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住所地郴州市**湖区人民**路**号郴州冶金宾馆**楼**房房。

法定代表人:吴仁贵,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阳县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桂阳县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阳县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桂阳县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宁建道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