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1021民初1558号
原告:桂阳县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阳县鹿峰街道鹿峰路**花路居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俊,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朱国,男,系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满保,男,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郴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住所地郴州市**湖区人民**路**号郴州冶金宾馆**楼**房房。
法定代表人:吴仁贵,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阳县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桂阳县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阳县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桂阳县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宁建道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