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21民初1860号
原告:**政,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满保,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中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龙潭街道欧阳海大道鸿园新村第四排1幢1楼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政诉被告湖南中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2023年6月20日原告***以被告主体有误,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中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中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6元,由原告**政承担。
审 判 员 龙 琼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