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大横琴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珠海三源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大横琴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民辖终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三源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拱北粤海东路****号*单元**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大横琴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镇海河街**号***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珠海三源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源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大横琴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横琴城建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19)粤0491民初4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在审理大横琴城建公司诉三源社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三源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大横琴城建公司起诉的涉案土地及岸线属于沿海港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所谓的港口作业纠纷,是指在港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疏浚、打捞、救助、水上水下施工,以及与运输相关的作业活动引起的纠纷。三源社公司在港口施工建设建筑物、码头泊位的行为引起的纠纷属于港口作业纠纷,应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因此,大横琴城建公司于横琴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广东海事法院珠海法庭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大横琴城建公司以拥有涉案临时土地使用权为由起诉要求三源社公司清理或拆除位于珠横临2018-25-1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障碍物,并要求三源社公司修复涉案岸线及地下管线、赔偿土地占用费及其他损失,属于物权保护纠纷中的排除妨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本案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涉案珠横临2018-25-1土地位于珠海横琴新区境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三源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三源社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三源社公司仍以在原审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将本案移送至广东海事法院珠海法庭进行审理。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海事法院珠海法庭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大横琴城建公司的诉请及事实理由,本案为基于物权保护提起的排除妨害纠纷,并非三源社公司提出的因港口作业或港区内施工等引起的纠纷,故本案属于一般侵权纠纷案件,应按照侵权纠纷的法定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作为被告的三源社公司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法院均对案件有管辖权。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位于珠海市横琴新区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三源社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海事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