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润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润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0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5月14日出生,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威海市润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陈家后沟-138号-1。
法定代表人:唐和令,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市润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威仲字第116号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于该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70717.1元,如未按期支付,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鉴定费28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11106.49元;仲裁费1027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1599元。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双方就威海华夏山海城玫瑰花园水电暖工程项目所有纠纷不在相互追究,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在贷款保证金的发票上盖章,且2019年11月18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50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威仲字第116号裁决书的执行。
和解履行期间,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执行原生效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审判员  孙建国
审判员  李升臣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