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润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威海市润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091民初1625号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1091民初1625号
原告: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珠花园12号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78432752K。
法定代表人:宫云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丽雅,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润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陈家后沟-138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61353364F。
法定代表人:唐和令,总经理。
原告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润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丽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威海市润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咨询费75474.71元及利息(以75474.71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6日起至被告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委托原告对蔚海新天地二期土建、装饰、安装工程进行工程结算咨询。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前述工程结算的咨询工作后,被告却没有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咨询费。截至2016年9月5日,被告仍欠付原告75474.71元咨询费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润龙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月,威海环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被告润龙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了蔚海新天地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倪慧杰为施工项目经理,所有工程于2013年8月30日单体竣工,验收合格。施工过程中,倪慧杰代表润龙公司蔚海新天地二项目部在工程联系单、图纸、工程量结算单上签名。后被告委托原告对蔚海新天地二期土建、装饰、安装工程进行工程结算咨询,2016年9月5日,原告完成结算咨询工作,出具结算一览表,列明所有工程总造价合计为62189885.93元,并备注:根据双方约定,支付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咨询费按工程造价的2.5‰,已付80000.00元,余款75474.71元,待结算审核完毕打印报告后七日内付清,倪慧杰在结算一览表上代表施工单位签名。后原告多次索要欠费,被告项目经理倪慧杰于2017年11月18日出具承诺书一份,注明我公司在东成造价咨询作的结算(包括蔚海新天地30#、31#、32#、35#、36#、37#、38#、27#、28#、29#、幼儿园),与甲方对完结算,出具报告后,我公司一次性将尾款付清。另,被告庭前提供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一份,系发包人威海环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的威海巧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蔚海新天地北区27#30#-32#35#37#38#及5#车库进行的工程审计结算,时间为2018年1月16日,原告对此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承诺函、工程结算一览表及被告提供的审计结算报告均确定为有效证据并予以采信。本案中,被告单位委托的涉案项目部经理倪慧杰于2016年9月5日在工程结算一览表上签字,同意按工程造价的相应比例支付原告咨询费,扣除已付费用,余款75474.71元待结算审核完毕打印报告后七日内付清。该约定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接受委托,为被告施工的涉案工程提供了结算咨询,被告对欠付原告的咨询费已明确认可,应按约定的期限支付款项。现被告提供的发包方委托的审计单位所做的涉案工程结算报告载明的时间为2018年1月16日,原告即有权请求被告按照承诺的待结算审核完毕打印报告后七日内付清剩余咨询费,逾期被告应按按告费64.71.93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技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故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威海市润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咨询费75474.71元,并以75474.71元为本金,支付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843元,由被告威海市润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