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冠宇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温泉疏港路小庄村路段西50米/div>
法定代表人:孙洪玉,总经理。
上诉人威海市润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冠宇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2民初318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威海市润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当事人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亦没有约定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威海火炬高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作为供方,其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虽称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更没有约定管辖与事实不符。且合同的效力系实体审理的范畴,在立案阶段不予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军辉
审判员 刘勇良
审判员 张丽萍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戚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