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润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冠宇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润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执188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冠宇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

法定代表人:孙洪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佳,山东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海市润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何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冠宇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润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冠宇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9)鲁1002民初31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xxx元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威海市润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签收。本院遂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2020年10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及证券信息,并根据信息反馈冻结被执行人账号并划拨xxx元款项,信息反馈其名下有购置时间系2005年的鲁x**号五十铃牌车辆,同价值较低,本案不予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不动产信息;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信息;

3、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且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对被执行人威海市润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表明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以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悬赏执行,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告知其条件限制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xxx元,剩余未执行。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02民初3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为良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王 晨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丛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