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2民初175号
原告:***,女,194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柏林庄镇视家楼村4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监护人:肖金华,女,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柏林庄镇视家楼村208号。
被告:威海市润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光山分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团旺镇光山村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MA3EKPAR7P。
主要负责人:庄敬柏,该公司经理。
被告:威海市润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陈家后沟13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61353364F。
法定代表人:唐和令,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威海市润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光山分公司、威海市润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方因亲属周渭民死亡产生的丧葬费34652.5元、死亡赔偿金790,9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等共计875,632.5元的一半为437,816.25元;2.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中威海市润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光山分公司是威海市润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公司,***系涉案事故周渭民的姐姐,周渭民仅有包括***以及周寨民两个第二顺序继承人。2018年3月10日***的亲人周渭民在威海市润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光山分公司的位于龙大养猪场的建筑工地操作搅拌机干活时,发生意外事故死亡。威海市润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光山分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赔偿了周渭民的亲属周寨民部分赔偿款后,未对本案***进行赔偿,本案***与周寨民以赔偿数额不足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在诉讼中周寨民在诉讼的同时向相关部门提起了工伤认定,法院依法驳回了起诉、原告方现依据相关法律诉于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威海市润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光山分公司、威海市润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称的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的对象必须是具体的某个或几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其有正确的地址和名称,本案中原告提供被告地址不准确,确无法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4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武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董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