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11执240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巨海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路与莲花路交口综合办公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447251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铁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奉贤区环城西路3111弄555号4幢-407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895059022。
法定代表人:丁忠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巨海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铁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铁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安徽巨海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1611.6元及逾期利息(该利息以141611.6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4152元、执行费2024元未给付。本院查询了上海铁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国土、工商、房产信息,均未查获财产,申请执行人安徽巨海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未执行到任何财产,本院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