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巨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巨海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91执143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巨海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林森,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徐小勇,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巨海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2017)皖0191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6481元【其中工程款96990元,利息自2015年12月6日至2018年7月17日暂计15518元(以9699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迟延履行利息顺延至款清,案件受理费2385元,案件执行费1588元】,或查封、提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马晋超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卢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