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4532号之一
原告:滁州市物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城南科技工业园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15262842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三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南路1559号(瑶海农机大市场)34幢商业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UKR4EO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1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物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三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孙春孺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