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辉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辉电气有限公司、安徽南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5109号
原告:***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三界镇104国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684958876Y(1-1)。
法定代表人:金松岭,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年,明光市张八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南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湖西路**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544778912。
负责人:张梓肥,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辉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南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蒋新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辉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南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辉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辉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2元,减半收取1,731元,由原告***辉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新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琼琼